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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市场调研报告5篇

调研报告是基于市场调查的结果而言的,其中涉及到的数据一定准确真实,撰写调研报告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要认真分析自己的调研事项,下面是92报告网小编为您分享的食品的市场调研报告5篇,感谢您的参阅。

食品的市场调研报告5篇

食品的市场调研报告篇1

一、现状分析

通过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县保健食品市场逐步得到规范,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概而言之,一是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若隐若现、虚假夸大宣传广告时有发生、消费者盲目跟随成风;二是监管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模式仍不成熟、保健食品市场还不规范。究其原因有:

1、审批与监督脱节,出现监管真空。一是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与监督脱节。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式审查及受理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注册;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既不要审查,更不存在审批,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职能。这种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纵向断层,审批注册与市场监管横向脱节的监管体制,严重制约着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二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脱节。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权仅限于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审批权,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出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监测,监测的不审批”的尴尬状况。

2、监测与处罚掉链,引发监管短路。《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并将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实际工作中,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往往是雾里看花等其他因素,给一些广告违法分子有机可乘。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与处罚部门这种“监测的不处罚,处罚的不监测”状况,必然导致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受牵制、处理受限制。

3、职能与责任移位,诱发责权扯皮。“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是我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而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与监管,广告审批和监测与处罚等权责却不符合该通则。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权却在各级卫生等相关部门。*健食品广告审批权在省级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工作又在市、县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又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一旦发生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就比较复杂。

4、法律法规标准不统一,导致执行艰难。现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所明确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质监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则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标准不一,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法》,要处以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的罚款;按照《商标法》,则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具体处罚时,涉及到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等多环节、多部门,执行时有异议,落实时难到位。

5、部门与部门失衡,致使牵头乏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按照“三句话”职能要求,其主要内容是对各职能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目前,无任是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单位资历,还基础设施、经费投入、人员数量等诸多方面,作为保健食品监管牵头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工商、质监等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相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显然是级别低、职能虚、资历浅、基础弱、投入少、队伍小,牵头部门与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基础条件明显失衡,必然制约牵头工作的开展。

二、对策思考

针对目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目前用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xx年7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6月1日实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施行)。这些法规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相互之间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查处。但目前出现的新动向已经使法律严重滞后。比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按第四十九条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但在说明书中添加只有药品才具有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审批范围的,就不一定适用该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也可以按20xx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由药监部门处罚。药监部门处罚时往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款第二项。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指的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中哪些情形属于“冒充”呢?而且更重要的是处罚依据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必须载明药检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检机构却无检验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检验标准。所以,很多情况下,部分地区药监部门绕开此条,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来查处,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又必须是药品。

再比如,对保健食品在宣传中涉及药品的处理,可依据《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来管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对此也作出规定,但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药监部门却难以处罚。

所以,必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2、加强相关各部门的协作。

在国家目前暂不能理顺监管体制大环境下,结合实际,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除了上面提到的卫生、药监,还涉及到工商、质监、公安、广电等部门。管理的部门越多,链条越长,就越有可能在工作中产生推诿、扯皮、相互踢皮球等现象。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突破条块分割的藩篱。目前,国家已经在布置,在药监部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但从实践来看,光有协调机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合理完善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对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也可以采取在打击违法过程中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自的分工和任务,开展专项治理等等。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违法分子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某种原因就是钻了政府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得力的空子。如果各部门面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违法分子就会失去违法的胆量和气焰;如果在处罚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的成本,使违法行为达不到目的,违法分子就会灰心丧气、偃旗息鼓。为此,相关监管部门要从群众利益出发,日常监管不松懈,发现违法行为不手软,查处案件不徇私,编制合法产品的安全网,设置违法行为的高压线。更不能为了部门利益,巧立名目收取“管理费”、“索证费”、“备案费”等,干扰查处工作。

4、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

打击假冒伪劣,光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向群众宣传科学的医药保健知识和保健食品的有关法规,让群众增强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我局准备与电视台协商,以县政府的名义开设食品药品专栏,既要宣传好经验好做法,更要对违反食品药品的典型案件予以坚决的暴光,使其无处遁形;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放手发动群众参与打击违法行为,让违法分子如过街老鼠无处藏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写手册、印发宣传材料、邀请专家举办讲座把科学知识普及到农村、社区、学校、机关,使消费者增长知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让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失去市场和生存的土壤;还可以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发布打假信息、公示法律法规制度等形成全民参与、人人打假的气候,使制假售假行为暴露在群众监督之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指出,食品药品监管必须树立和实践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尽快解决一些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就要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不断提高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水平和能力。针对保健食品存在的问题,只要我们迎难而上、认真去想,在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坚强支持下,就一定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要我们排除万难、认真去做,就一定能规范市场的秩序,保障好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为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贡献我们的力量。

食品的市场调研报告篇2

食品生产销售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可参加工作,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也有一样的规定。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食品生产销售人员不得将传染性疾病传播给广大消费者的制度,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或者临时参加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必须履行“取得健康证明”这一义务,这是正确的,也是科学的,表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关怀。

1、存在问题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下列几种意外情况和问题:一是没有出示、明示健康证明的义务规定,一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或许取得健康证明,但现场检查时往往不能立即查看到,要调查清楚遇到的困难较多,例如:

①单位负责人或健康证明统一保管人不在现场,健康证明被锁入柜内;

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流动到另一个单位上岗工作,而健康证明被扣留在原单位;

③健康证明留在住宿处未携带在身边;

④故意不出示健康证明,不配合卫生监督检查;⑤实际没有取得,在调查核对的过程中补办了健康证明或者人已离开工作岗位,无法进一步调查核对等等。二是没有明确规定体检后多长时间内必须签发健康证明,体检结束后,一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不积极办理健康证明,致使体检时间与签发健康证明时间间隔较长。三是没有统一规定跨辖区健康证明的有效程度。四是27种法律文书之一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卫生培训合格证》未被依法认定和指定是《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中所称的“健康证明”,二者之间的联系不紧密。

2、分析讨论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上述问题是较普遍的,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不利因素有如下几方面。

2.1 无出示、明示健康证明的义务性规定,给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

①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少,而相应的食品从业单位多,从业人员多,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面广、量大。如 省 地区 年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员92人,食品从业单位7 743户,从业人员14 532人,每个食品卫生监督员要承担84.2户食品从业单位,158名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再如,有的食品从业单位在同一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有几人、几十人、几百人或者更多,几个食品卫生监督员在这个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和笔录调查核对工作难度大,顾东顾不了西。

②国家没有健康证明使用管理规定.实践中,有的单位将健康证明统一收起,装入镜框内挂在办公室,查阅翻看很不方便.有的统一锁在柜子内,有的分发给本人,带在身边的和没带在身边的情况都有,很混乱。

③取得健康证明距离现场监督检查时能够积极出示、明示健康证明缺少一段过程。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要出示给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查看或者其它有关人员看阅,也没有对“取得”给以解释定义,是不是真正取得,要依法进一步笔录调查核实,要走很多弯路、绕很大圈子,这无疑是给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从这一点可以看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履行义务的规定有不明确,不完整、不彻底的一面,取得健康证明,但无积极出示、明示的义务规定,有碍于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如果说从发证单位掌握了解是否取得健康证明,那就没有“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的立法必要。

2.2 不能有效开展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取得健康证明不出示、明示与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混杂在一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不容易区分或者不能够区分,从业人员相互之间不知道,广大消费者,人民群众也不知道谁取得健康证明。从这一点讲,与《食品卫生法》第五条“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的规定不相配合。不能出示、明示有效健康证明,社会监督也就无从谈起,单靠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孤军奋战,显然是不够的。

2.3 无出示、明示健康证明的义务规定,与《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不是积极吻合。现场不能立即查看到健康证明就需要大量的笔录调查取证,能调查清楚尚好,调查不清楚,在诉讼过程中,就有败诉的可能,有损执法形象。同时,在调查核实的过程中,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已造成了一段事实,存在无证的继续状态,但是卫生监督机构还不能够限制其人身自由,由于这种情况,给疾病传播以可乘之机,从这一点讲,与《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不积极吻合。

2.4 健康证明的发放使用管理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

①应规定体检结束后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健康证明,否则重新体检。理由,一是一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体检结束后,不积极办理《预防性健康检查卫生培训合格证》;二是履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和一年内有效的义务规定都是法律法规综合各方面情况规定的,不履行那一项义务都是不合法的;三是规定一定的体检签证有效期,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身体在“一年”内中途的复查工作。

②跨辖区的健康证明应依法确认其有效。人员的健康状况与地域辖区无关,应当明确规定辖区外健康证明具有辖区内签发健康证明同等的效力,并要求在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换证登记注册。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性健康检查卫生培训合格证》都能证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状况,但没有依法认定和指定那一个是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的“健康证明”。且二者的文书形式和内容都未能简化方便使用。此外,取得健康证明后,以什么样的方式出示、明示给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等等,这些都需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3、模拟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分析讨论,假设健康证明法律文书的形式要件和使用方式为单页卡片式并佩带在左上胸前,正面具有:照片、姓名、单位名称、地址、健康证编号、发证机关名称、体检时间、发证时间等内容,并用红色印上“健康证”三字与其它内容的字样相区别,背面注意事项:

1、健康证的有效时间为体检结束后满一年;

2、不佩带健康证明参加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体检结束后45天内签发《健康证》,否则体检无效;

4、跨辖区的《健康证》要换证登记注册,

5、其它义务性规定。以上形式和使用方式必须依据和来源于健康证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这样做的好处是

①有了法定的时间界限,现场检查时,未佩带有效《健康证》就不能参加工作;

②取证也较方便,一张照片就能作为证据;

③取得《健康证》与未取得《健康证》容易区分,未佩带在左上胸前即依法认定未取得健康证;

④便利于社会监督;

⑤便利于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处理;

⑥与《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进一步吻合,从发现开始就可以限制其非法从业活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⑦与其它行政法律、法规相互协调,证明了劳动就业这一客观事实。

4、建议

解释《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中“取得”的含义,或进一步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并佩带《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4.2 制定《健康证》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或者有关法规,明确地规定:

①签发《健康证》所依据的体检表在体检结束后45天内有效,愈期重新体检。

②认可辖区外《健康证》要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换证登记注册。

③依法认定和指定《健康证》是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

④未佩带健康证明为行政处罚行为,并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未进行健康检查的,给予责令改正,处5 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未取得健康证明的,给予责令改正,处1 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未佩带健康证明的,给予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食品的市场调研报告篇3

伴随现代农业发展的进程,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以及市场的有力拉动下,我国绿色食品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探索出了一条“依托品牌推进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模式。实践表明,绿色食品发展与现代农业建设在目标定位、路径选择、机制运行上已高度契合和深度融合。随着绿色食品在精品打造、产业结构优化、市场流通建设、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和新突破,必将对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1我国绿色食品保持稳健发展的态势

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保护和利用我国部分地区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开发安全优质农产品、适应食物消费需求的变化、增进消费者身体健康,我国启动发展绿色食品。绿色食品强调产品出自优良生态环境,依据特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实行全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安全、优质。经过25年的发展,我国绿色食品已从一个概念打造成一个精品品牌,形成了一个新兴产业,获得了长足发展。

(1)总量规模持续快速增长。2011—2014年,绿色食品当年获证企业从2683家增加到3830家,年均增长12.6%;产品从6538个增加到8826个,年均增长10.5%。全国绿色食品企业总数从6622家发展到8700家,年均增长9.5%;产品总数从16825个增加到21153个,年均增长7.9%。

(2)产品覆盖种类初步齐全。现有的绿色食品产品已包括主要农产品及加工产品的5个大类、57个小类。2014年,农林及加工产品有15703个,占74.2%;畜禽产品有1095个,占5.2%;水产品有698个,占3.3%;饮品类产品有1946个,占9.2%;其他类产品有1711个,占8.1%。

(3)贸易发展持续扩大。2010—2014年,全国绿色食品产品国内年销售额由2824亿元增长到5480.5亿元,年均增长18%。我国加入wto以后,绿色食品出口额由4亿美元增长到24.8亿美元,年均16.4%。近几年,绿色食品流通企业呈现加快发展的趋势,在部分大中城市已建立一批绿色食品专营网点,许多绿色食品走上了电商平台,市场流通和贸易渠道不断拓展。

(4)品牌影响从国内走向了国际。绿色食品在全社会已有较高的知名度,广大消费者对绿色食品品牌已有较高的认知率。绿色食品全面进入国内大中城市的中高端市场,成为许多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准入的重要条件。绿色食品标志除在我国以证明商标形式注册外,还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框架下,通过世界知识产权局,在欧美日等10个国家和地区注册,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绿色食品标准已通过国际贸易中心(itc)进入国际可持续、环保产品国际贸易标准系统,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推介标准。2014年,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等国家的5个全球知名企业的33个产品获得我国的绿色食品证书,产量已超过100万t。

2我国绿色食品创立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发展模式

借鉴国际农业和食品工业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结合我国国情,经过多年来的理论总结和实践探索,绿色食品创立了“依托品牌推进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模式。

(1)以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标准体现绿色食品的生产方式和质量水平,也体现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技术含量。实施标准化生产,首先,要有各类技术标准。按照全程质量控制的要求,绿色食品从五个环节构建标准体系:一是产地环境标准,包括产地环境技术条件和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导则;二是生产技术标准,包括肥料、农药、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渔药、食品添加剂等使用准则;以及动物卫生、畜禽饲养防疫等准则;三是产品标准,覆盖102类产品;四是包装、贮运标准,即包装通用准则、贮藏运输准则;五是产品抽样准则、产品检验准则等其他标准。其次,要将标准转化为供企业和农户具体使用的生产操作规程。目前,各地制订并颁布实施的绿色食品行业性、区域性、分种类的生产技术规程有400多项。最后,要通过技术服务、专业培训、基地建设对农民进行指导,并通过现场检查、质量审核等方式,评判绿色食品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2)以质量构建产业发展链。从产地环境、投入品、农产品资源、加工产品原料到终端产品,绿色食品以质量为基准构建和发展产业链。通过对产地及其周围的土壤、大气和灌溉水(养殖用水)等生态环境因子严格监测,保证产地环境具备生产绿色食品的良好条件。投入品要求使用安全优质的生产资料,化肥、农药施用减量化,并鼓励优先使用经认定的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产品资源要体现各地名特优产品、有出口竞争优势的产品。加工产品原料通过建设高水平的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满足深加工企业需求。终端产品要求质量过硬、包装规范、用标准确、形象突出,令消费者信赖。企业是绿色食品生产的主体,提升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需要靠龙头企业带动。2014年,在绿色食品企业中,各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已有3356家、产品8995个,分别占绿色食品企业和产品总数的38.6%和42.5%。

(3)以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品牌是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支撑载体和战略资源。绿色食品立足精品定位,围绕提升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公信力与竞争力,持续推进品牌建设,走以品牌引领产业发展的道路。面向消费者,通过宣传绿色食品的基本理念、质量标准、基本制度,树立品牌形象,培育消费市场,拉动市场需求。通过举办专业展会,搭建贸易平台,推动厂商合作、产销对接,建设专业流通体系,传导优质优价市场机制,提升品牌价值。通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国际化发展战略,扩大品牌国际影响力,促进出口贸易发展。

3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积极发挥绿色食品的功能作用

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已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战略任务。绿色食品发展取得的成效是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的成果体现,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益探索。

(1)目标与方向相符。绿色食品注重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和利用,注重投入品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控,注重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的有机结合,无论是生产方式、管理模式,还是技术标准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发展我国现代农业,在保障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的前提下,既要保证农业产能规模、保障粮食安全,又要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产增收,这就要求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国务院制定的《全国可持续农业发展规划》(2015—2030年)提出“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一控”:控制农业用水的总量,到2020年,农业用水总量要保持在3720亿m3,利用系数要达到0.55以上;“两减”:减少化肥、农药的施用总量,2020年化肥农药的施用量努力实现零增长;“三基本”:到2030年,实现畜禽污染基本处理、地膜基本回收、秸秆基本利用。积极推广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和生产方式,有利于促进上述目标的实现。

(2)实施路径一致。绿色食品发展的基本路径是以标准化生产保障产品安全优质,以安全优质产品承载品牌形象,以品牌影响带动生产和消费。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绿色食品已纳入“全国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评价指标体系,2014年,在全国已创建的319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中,绿色食品产量已达3668万t,占全国绿色食品总产量的38.3%。近几年,绿色食品还先后纳入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三园两场”(菜园、果园、茶园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指标之一。国务院最近印发的《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强调: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并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推进农业品牌建设。

(3)发展机制协调。绿色食品采取“政府推动与市场拉动”相结合的发展机制,政府推动旨在创造政策条件和社会环境;市场拉动体现品牌的美誉度和竞争力,这与现代农业建设推行的“政策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发展机制是协调互动的。2004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多次强调“加快绿色食品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支持发展绿色食品”。发展绿色食品已先后纳入国家中长期农业发展规划、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作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实施农业品牌战略的重要途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安全消费意识普遍增强,追求“绿色、生态、环保”已成为基本的消费取向和选择标准。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城乡居民食品消费结构也进入加快升级转型阶段,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日益成为主流,绿色食品消费市场需求已呈现加速增长的态势。同时,国际社会持续广泛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对我国出口农产品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通过发展绿色食品,在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管理制度、贸易准则等方面保持与国际接轨,为带动我国农产品出口,发挥“领头羊”的作用。

4适应新形势推动我国绿色食品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现代农业与生态文明建设为绿色食品发展带来新的历史机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绿色食品发展应以确保品牌公信力为基点,以提升品牌竞争力为核心,以放大品牌效益为目标,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产业发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1)持续推进品牌建设。坚持精品定位,瞄准发达国家水平,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绿色食品标准体系,保持技术标准的先进性。不断完善绿色食品制度体系,保持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巩固和提升品牌的核心竞争力。严格许可审查,严格证后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和规范用标,切实维护品牌的公信力和美誉度。持续开展品牌宣传,通过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渗透力,撬动消费市场。同时,加强绿色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共同维护绿色食品公共品牌形象。

(2)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一是优化主体结构。坚持“好中选优、扶强做大”的指导思想,重点发展各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行业影响力和带动力的深加工食品企业,以及质量管控能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提高产业主体素质。二是优化产品结构。在目前的绿色食品产品结构中,种植业产品比重较大,畜牧业和渔业产品较小,今后要适应消费需求,逐步扩大绿色食品养殖业发展规模。三是优化产业链条。稳步推进原料基地建设,加快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发展,进一步完善绿色食品产业体系,为绿色食品生产提供更加有力的物质支撑。

(3)全面加快市场建设步伐。在引导绿色食品企业自身开展专业营销的同时,在制度机制设计上大胆创新,鼓励和支持流通企业发展绿色食品专业营销体,提高品牌的市场集中度。积极引导社会工商资本进入绿色食品流通领域,参与绿色食品专业营销网络和渠道建设,特别是要树立互联网思维,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探索绿色食品专业营销新模式。同时,加快推进绿色食品信息化建设,为广大消费者及时提供准确、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绿色食品产业信息服务。

(4)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统计显示,2011—2014年,东部地区绿色食品年均增长为9.23%、中部地区为6.49%、西部地区为15.87%、东北地区为6.82%。虽然近几年西部地区绿色食品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但发展规模仍然偏小。绿色食品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势必影响其功能的全面发挥,需要从资源和环境层面加以科学规划,在政策层面加强统筹谋划,以推动中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全国绿色食品的区域协调发展。

食品的市场调研报告篇4

新的一年开始了,红包频频地进入了同学们的口袋,装得鼓鼓的。可是几乎每天都有同学来到文具店,出来的时候口袋瘪了,手上却是空空如也。他们究竟是到文具店做什么呢?

调查

每天上学放学,经过文具店,我都会刻意地观察观察。同学们进出文具店人流最多为早上、中午、下午和晚上。平均每个时间段会有45个同学买零食,一天下来一个文具店就有一百多个人买零食,每天约有三百多元进了商贩的口袋。算上所有靠近学校的店铺,每天约有六百多人买零食,浪费了一千多元!这是一个多大的数字啊!

分析

1.同学们爱吃的零食大多名字新颖,外表奇特,如:五杂串、豆腐干、“蒜”你狠……而经过加工的小吃,味道更是无与伦比。

2.这些零食制作材料包含着许多杂质,吃多了容易产生腹泻、胃疼、呕吐、厌食,甚至是因零食包含成分激素过多而身体提前发育、弄坏身体的情况。

结论

小学生购买零食的主要原因有:

1.因零食味道好而瞒着父母拿,甚至是偷钱来买零食。

2.因父母过度放纵而肆无忌惮地购买零食品尝。

3.因家庭富裕而请客,请同学吃零食。

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大多数同学挥金如土,在品尝美味零食的同时,也把父母赚钱的辛苦抛到了九霄云外。

建议

药监局局部应当加强监督情况,禁止商贩在销售垃圾食品,与商贩签订合约,制定一些具体措施,做到售卖垃圾食品必罚,举报销售者必赏。

食品的市场调研报告篇5

一、基本情况

(一)市场供应货源充足。今年,全市全年化肥总需求量120884吨,可供应总量121971吨。其中:氮肥需求量56095吨,可供应量60360吨;磷肥需求量22592,可供应量28004.2;钾肥需求量9868,可供应量12202.2;复合肥需求量22329,可供应量21405。全市市场化肥可供应货源充足。

(二)农资质量整体较好,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在市政府的强力领导下,农委、质监、科技、供销社等部门持续开展农资打假活动,联合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一是在销售旺季进行抽样检测,不断增加抽样的覆盖率;二是要求零售商做好进货、销售台账,从正规渠道进货,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保证产品三证齐全(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

(三)农资经营网络日趋完善,群众购肥方便。近年来,供销社积极推动新网工程建设,全市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得到较快发展。目前,全市运行中的农资配送中心5个,连锁经营店234个,75%以上的村有农资店或加盟的农资连锁经营店,各配送中心和部分经营店配备了送肥下乡专用车辆,送肥进村,农民购肥方便。

(四)经营主体较多,供销社优势突出。随着农资市场的发展,原有的经营格局逐步被打破,初步形成了供销社系统农资企业、生产厂家、农业三站、个体经商户等多渠道经营格局。我市有各种类型农资经营网点619家,其中供销社网点292家,农业三站网点37家,个体工商户290家。龙头企业主要是供销社系统的辉隆集团分公司、东升农资有限公司、东农农资有限公司等;供销社各类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占市场份51.4%,其中化肥经营市场份额达到65.1%,超出全市市场份额的一半以

(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总体平稳。

进入20xx年春季,农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非常理性,价格没有出现大起大落,合理引导了市场;商家在采购中也没有盲目跟风,避免尿素价格出现虚高。市场在有需求拉动时价格平稳上涨,预计在用肥结束后,价格才出现回落。

二、存在问题

(一)市场供大于求,农资市场完全进入买方市场。由于农资生产行业管理缺乏前瞻性,管理制度没有规范化,使得农资产业进入极为容易,再加之改革开放初期农资行业有着较高利润空间,大量行业外资本流入,从而使得农资生产企业数量剧增,形成产大于需。

(二)经营渠道纷杂,市场管理仍较薄弱。随着农资市场的发展,原有的经营格局打破,初步形成了供销社系统农资企业、生产厂家、农业三站、个体经商户等多渠道经营格局。我市有各种类型农资经营企业和个体户600多家,分布面广而散,市场管理难度大,一些过期、无效农资产品或达不到使用效果的劣质产品,常常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

(三)竞争激烈,市场监管难度大。农资经营是投资大,利润小的行业。生产企业之间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大量赊货,产品价格大起大落;商商之间的竞争使得产品价格一降再降,经销商已无利可言,于是反过来又向生产厂家索要利润,迫使厂家再次降价,从而进入一种恶性循环。同时,当某种农资产品畅销,市场价格上涨时,假冒伪劣产品冲击市场,当农民需要某种产品又没有利润时,又买不到,人为造成市场混乱,市场管理难度增大。

(四)化肥储备有待加强。20xx年,市供销社与市发改委联合出台了《市市级救灾化肥储备办法》,但我市农资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政府储备,除供销社企业每年冬季储备外,其他企业都没有储备。近年来,随着农资市场供求情况和农民购买习惯的改变,农资化肥储备期相应拉长,储备资金大幅度增大,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储备量减少,影响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五)农资经营品种比较单一,难以满足农民需求。从我市农资经营企业看,目前大部分只经营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等,品种较单一,特色农业生产需要的专用肥几乎没有,同时农药和农膜供应相对较少。

(六)农资推广技术难,科学施肥水平较低。我市农资技术推广主要有供销社兴办的庄稼医院、农村综合服务社以及乡镇农技推广站。由于供销社农资技术服务网点比较少,乡镇农技推广站人员减少和老化,并划归乡镇,农技推广人员技术推广和服务活动逐渐减少,农民需要的农资技术服务很难。

三、几点建议

一是继续推进农资连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强力推动实施新网工程,建立农资现代流通服务体系。通过发展连锁经营,保障农民用上质优价廉的农业生产资料,杜绝假冒伪劣、高毒农药的滥用。通过连锁服务大力普及无公害农产品规范化生产技术,提高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和科学种田水平,提高农产品的安全卫生水平,减少污染,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二是加大对农资市场管理力度。探索建立农资市场管理长效机制,要加大农资有关知识普及和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的知假辩假能力,增强经营者守法意识;要坚持经常性执法检查,打击取缔违法经营活动;要建立农资来源追溯、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建立农资供应应急机制。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建立救灾化肥分级储备制度,加强和完善农资宏观调控,通过淡储旺销、调剂余缺来稳定市场,确保农业生产用肥。

四是加快农资技术推广。在60%以上的农资连锁网点建立庄稼医院、农村综合服务社,长年开展农资服务;加大对农技人员的引进和培训,建立起一支高素质具备农资经营和管理的为农服务队伍,做到测土配方,科学施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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